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《关于印发<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>的通知》(陕环委〔2023〕1号)要求,依据《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>的通知》(宝办字〔2021〕44号)职责内容,现将市国资委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。
一、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,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和标准,开展大气、水、土壤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。
二、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、统计监测、考核奖惩体系,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。
三、负责组织开展对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、培训与交流。
四、督促监管企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接受环境执法检查,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,加强环境应急管理。
五、组织协调监管企业中落后产能淘汰、关闭等工作。